去年 10 月 12 日,法国最高法院成为第一个根据第 16 号议定书规定的程序向欧洲人权法院请求咨询意见的欧洲司法管辖区。该程序以国家和欧洲法官之间的对话与合作逻辑为基础,允许《欧洲人权公约》缔约国的最高法院在未决案件的背景下向斯特拉斯堡法院请求对《公约》及其议定书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解释或应用发表不具约束力的意见(第 16 号议定书第 1 条)。
法国法官提出的请求涉及对艺术的解释。 8 欧洲孕在国外出生的儿童的出生证明(参见本网站的评论)。
事实上,过去最高法院已经确认了拒绝为在美国出生的两对双胞胎(他们分别是新生儿的亲生父亲和意向母亲)签署 GPA 的合法性,该双胞胎属于一对法国公民的父母项目。该案随后提交欧洲人权法院,法院谴责法国违反了《欧洲人权法院 多米尼加共和国电报号码数据 》第 8 条关于尊重两名女儿私生活的规定,其中包括身份权、承认亲子关系和国籍的权利。判决公布后,这对夫妇和他们的女儿们向法国民事审查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随后将此事提交至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正是在这些诉讼的背景下,法国最高民事管辖权转向了斯特拉斯堡。
法国最高法院向欧洲法官提出了几个问题。首先,它询问,拒绝“在民事身份登记中,对根据 GPA 出生在国外的儿童的出生证明,在注明意向母亲为法定母亲的部分进行转录,而允许在注明亲生父亲为父亲的部分进行转录”是否违反了第 20 条的规定。欧洲人权公约8。他还询问,这种评估是否应该考虑到孩子是否由预期母亲的配子所怀的情况,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国家是否可以遵守艺术规定的义务。 8 允许有意收养的孩子由母亲收养,而不需要提供出生证明的完整抄本。
值得注意的是,该问题仅涉及对与有意母亲的亲子关系的承认,因为为了遵守欧洲有关此事的判例法,法国法律体系已开始允许在通过 GPA 出生的儿童的出生证明上注明有意父亲,而有意父亲也是亲生父亲。欧洲人权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即请求提出后约6个月)作出的意见
分为两部分,分别回答了问题的“ an”和“ quomodo”,构成裁决的“明确部分”和“模糊部分”。 关于第一个问题(第 35-47 段),法院对问题的基础给出了肯定和毫不犹豫的答复,即有义务承认通过 GPA 出生的孩子与有意愿的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尽管欧洲尚未就此达成共识,但欧盟还是以儿童最大利益的名义这样做了。法院 参考了之前的Mennesson和Labassee 案件,指出未能承认预期母亲与孩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导致孩子“在社会身份方面处于法律不确定的状态”,这可能会对他造成严重伤害。未成年人尤其有可能无法获得母亲的国籍,从而无法获得母亲居住国的居留许可;如果父母分居或父亲去世,其继承权可能会减少,其与母亲的关系也不会受到保护;最后,如果故意杀人的母亲拒绝承担他的赡养和照顾责任,他将得不到保护(第40段)。因此,“完全不可能获得对国外代孕所生孩子与有意向母亲之间的亲子关系的承认,这与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不相容”(第 42 段)。
人权公约关于有义务转录通过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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