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中提供的“核心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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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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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中提供的“核心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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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卫生条例》第 5 条和第 13 条中提到的《国际卫生条例》附件 1 进一步详细说明了各国应采取的措施。附件 B 部分专门讨论“指定机场、港口和陆地过境点的核心能力要求”,这与早期卫生公约中已经存在的方法一致,要求各国在疾病出入境口岸保持公共卫生能力。

相反,A 部分专门讨论“监测和应对的核心能力要求”,这是 2005 年《国际卫生条例》引入的新内容之一(Negri,274)。它列出了一系列符合“最低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重点是发现和评估与《国际卫生条例》相关的潜在 克罗地亚 Whatsapp 号码数据 健康威胁以及保证公共卫生应对的能力。在后一个方面,准备措施可能包括以下需要:“建立、运行和维护国家公共卫生应急计划”;“通过专业人员、样品实验室分析提供支持……以及后勤援助(如设备、用品和运输)”;“迅速确定防止国内和国际传播所需的控制措施”等。

因此,附件 1 宽泛地确定了干预领域,但缺乏明确的定量和定性参数,也没有详细说明有助于满足最低要求的潜在措施子集。尽管如此,世卫组织的后续文件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例如 2013 年清单和用于监测缔约国发展《国际卫生条例》核心能力进展的指标。后一份非约束性文件详细说明了有助于实现第 5 条和第 13 条确定的目标的八项能力的操作意义,例如核心能力 3(监测)、4(应对)、7(人力资源)、8(实验室),同时提供了进一步的内容。


例如,核心能力 5(防范)不仅提到了附件 1 中已经列出的要素,例如“公共卫生应急计划”,还提到了进一步的工具措施。例如,提到“应急能力”,即“卫生系统在床位、人员和设备方面扩大到正常运作范围以满足突然增加的需求的能力”,或提到有助于确定“可用资源、建立适当的国家资源储备和支持运营的能力”的措施,从而强调相关措施的潜在深远性。尽管如此,人们仍可能对各国为遵守《国际卫生条例》第 5 条、第 13 条和附件 1 中提到的“最低要求”而必须满足的有效门槛提出质疑,因为这些门槛的有效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很难被称为一清二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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